司法院院解字第40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9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400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0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 ( 34.12.26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保安司令与区保安司令依各该司令部组织规程为省主席或行政督察专员当然之兼职,其本职仍系文官,如有犯罪除法律明定不归普通法院审判者外,仍应由普通法院受理审判。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