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401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号解释》 院解字第4013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2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172 条 ( 36.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与宪法或法律抵触之命令,法院得迳认为无效,不予适用。 (二)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行政院业予废止,无解答之必要。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