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401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2号解释》
院解字第4013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172 条 ( 36.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与宪法或法律抵触之命令,法院得迳认为无效,不予适用。

  (二)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行政院业予废止,无解答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