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401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5号解释》
院解字第401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盐政条例所为处罚或不处罚之裁定,原检查机关或移送税局均不得提起抗告(参照院解字第三七七九号解释),至院字第一三五一号解释已经院解字第二九○四号解释予以变更,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