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404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4042号解释》 院解字第4043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产税条例第四条第一类所称之铁,系指初次出产之生铁而言,不包含熟铁、废铁在内。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