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4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选举乡镇民代表选举人不亲自到场投票而委其子女或其他选举人代投者,其投票为无效,如其无效票数较当选人中得票最少人所得票数与落选人中得票最多人所得之票数之差数为多时,除当选人所得票数为较无效票数与落选人中得票最多人所得票数之和数为多者,不因无效票数之存在而受影响外,其他当选人之当选均应认为无效。

  (二)在奉国民政府三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处字第二○六号训令前,乡镇民代表选举诉讼已系属于法院而未裁判者,应依此项训令办理,若已经裁判驳回,不得以此为理由提起再审之诉。

  (三)办理乡镇民代表选举违背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者,其选举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