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1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10、16 条 ( 37.04.0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在旧印花税法施行期内,立据人发出之货票于交付前未贴足印花税票,该立据人既无签章地址可以追询,而受据人亦不知其详,即无从予以处罚,受据人接受使用此发货票既无课税主体,亦无补纳印花税之义务,此项凭证在形式上固属欠贴印花税票,但于其凭证自身之效力尚不生何影响。
(二)在旧印花税法施行期内,某商号在国外购货,而以国外所制之发货票在国内作为记帐之原始凭证,自应认为使用,如未贴用印花税票,依印花税法施行细则(旧)第七条规定,应由该商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