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40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4064号解释》 院解字第40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前所交付之房屋租赁担保金未返还者,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增加给付,以返还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