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407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4080号解释》 院解字第4081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经中央明令核准番号之官兵及其他现役军人叛乱者,除其叛乱行为在明令免除武职或撤销其番号以后者外,应由军法机关依法论处。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