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卷第一 名例一 凡七条 
制定机关:大唐朝廷
卷第二
    【疏】议曰:[1]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2]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𬙊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3]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4]《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5]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1 笞刑

    笞刑五:[6]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7]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2 杖刑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3 徒刑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4 流刑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5 死刑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6 十恶

    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8]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9]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10]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11]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12]爱敬同尽,[13]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14]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15]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16]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17]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18]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大祀者,[19]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注:盗及伪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咒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然厌魅、咒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咒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咒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咒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阙;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20]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21]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鬬,若故、鬬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鬬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注: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22]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注: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注:谓奸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注: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23]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7 八议

    八议: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协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二曰议故。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24]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殷氏之后于宋,若今周后介公、隋后酅公,并为国宾者。

    校勘记

    1. 〔一〕议曰 原脱,据全书体例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以下凡脱“议曰”迳补不具校。
    2. 〔二〕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按:原自此句至“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每句或段后附有释文。据顾广圻《跋》(以下简称顾《跋》),其文即此山贳冶子所著《释文》之一部分;又据沈家本《唐律释文考》,此山贳冶子《释文》“本为《刑统》而作,非为《唐律》注释”。今并删除,附后: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三才,解见前。肇,始也。万象,万物也。《《左传》》,物生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滋,有滋然后有数。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天以二气、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书‧太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谓禀受天地之气而含虚灵者,万物之中,惟人为先。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释见前。树,立也。《周礼》六官,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礼,司马掌邦政,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冢宰兼总六官。司宰,谓冢宰也。《前汉志》曰,刘向上疏曰: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故《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
      仁、义、礼、智,根于道心,性也;喜、怒、哀、乐、爱、恶、欲,发于人心,情也。圣贤存心养性,故其情发而中节,是为上智。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踪恣其情,情之所发,皆是人欲,故为下愚。庸者,庸常无能之人也。沈,下沈也。气之轻清者,上浮而为天;重浊者,下沈而为地。人禀气之清者,则见识高明。禀气之浊者,见识沈滞,不加澄汰之功,则其识愈下,所为必陷于罪戾矣。
      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
      《文选‧石阙铭》,区宇乂安。区宇,天下也。《汉宣纪赞》,枢机周密,品式俱备。品式,犹言法度也。此言犯法之人,大则为逆乱,小则违法制也。
      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言前此未闻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乱息奸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书‧大禹谟》曰,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注云,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弛,废也。此譬喻治国之不可废刑罚,犹治家之不可无笞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浇,薄也。淳,厚也。谓遇时俗之淳,则用刑少;遭时俗之薄,则用刑烦也。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
      《书序》,伏牺氏王天下,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注云,伏牺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结大绳,小事结小绳。《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尔雅》,坎,律铨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书‧汤诰》曰,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言国家所以轻刑罚,以明其威也。《礼记‧乐记》曰,大礼与天地同节。《律疏》云:“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易‧系辞》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易‧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盖震为雷则威,离为电则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罚之表也。季秋霜始降,鹰隼击,王者顺天行诛,成肃杀之威。
      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𬙊而存乎博爱,
      惩,诫也。《文选‧君子行诗》曰,君子防未然。徽𬙊,释见《表》文。言国家制刑,惩一而诫百,使之畏于未犯之先,不幸而丽于法,则宽平其徽𬙊,而心则主于博爱之仁也。
      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晋‧刑法志》曰,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应劭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皥氏,即伏牺氏也,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又,《史记》曰,黄帝,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云师。注云,应劭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为黄云。今白龙、白云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农也,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西,亦刑官。
      鷞鸠筮宾于少皥,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皥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下文:鷞鸠氏,司寇也。注云,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言筮宾,所以出师,以筮宾旅。
      金政策名于颛顼。
      《家语‧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颛顼,黄帝之孙也,昌意之子,(曰)高阳。金政者,金属西方,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咸者,皆也。天秩者,《书‧皋陶谟》曰,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即君之禄也。典者,主也。司者,管也。宪者,法也。言自白龙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禄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尚书序》,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周处《风土记》曰,击壤者,以木作之,前广后锐,长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将戏,先侧一壤于地,遥于三四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上部。《论衡》曰,帝时,百姓无事,有五十之民击壤于涂,观者曰,大哉!(尧)之德也!击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于我哉!言大道之时施教化,使民击壤讴歌,尚不违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逮,及也。唐,尧。虞,舜。简,要也,少也。《易‧系辞》曰,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论语》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欤。《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言唐虞之时,教化通行,其事简少。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刑法志》曰,五帝画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吴氏曰,图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于象魏是也。
      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言唐虞之时,其法甚多简略,但年代渐远,不可得而备知之也。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
      理官者,《齐职仪》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刘冯《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理狱之官也。《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仅存,而往往见其大概也。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虞书》,皋陶矢厥谟。谟,谋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此《周易‧下系》之辞也。孔颖达疏曰,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理;禁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事,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者,平也。《书‧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该说律意。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左传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又曰,惩恶而劝善,非圣人孰能修之?经者,夫子之文章;传者,丘明之善志。盖丘明受夫子之经,所谓传师所说。又,子夏为《礼经》之传。《礼记‧经解》曰,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于书者也。疏者,识也。谓疏识于经,显彰其理而易通晓也。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史记‧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仿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简书法律(按:此句乃注语窜入),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
      该说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汤、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宫、大辟。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前汉书》载《刑法志》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继也。言秦之暴虐,难继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风化愈更悬远也。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馀岁,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馀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馀年。故五百(按:当作伯)更起,五百(按:当作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禁邪,匡国内以尊天子。五百(按:当作伯)既没,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强凌弱,众暴寡,田常篡齐,六卿分晋,并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封之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于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金。人怪莫敢徙。复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厩》三篇,与前六篇共为《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刘裕,字德兴(按:当作舆)。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高祖萧衍,字叔达。陈高祖陈霸先,字兴国。后魏圣武帝,讳诘汾。北齐高欢,字贺六浑,渤海蓚人也。后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闼,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杨坚,弘农华阴人也。唐高祖神圣(按:当作尧)皇帝李渊,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凡之为例。法例之名既众,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汉作《九章》,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晋贾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至北齐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并曰《名例》,后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图,基业也。《文选‧答临淄侯笺》曰,流千载之英声。嗣,继也。武,踪也。言高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春云,以喻圣泽也。《文选‧褚渊碑文》曰,春云等润。品物,万物也。《易‧乾卦》曰,云行雨施,品物流形。缓,宽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选‧西都赋》曰,膏泽洽于黎庶。言霑圣泽于万物,宽刑官于百姓。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汉书》曰,规模宏远。汉高祖命张苍定章程。《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雁。鸿训为大。纤者,细微也。谓律内大小之刑,无不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唐官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俱掌刑。县统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当作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断于州,杖罪断于县。谓律虽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异。若律文不以疏解释明白,则所触之涂则有乖睽差误也。彝,常。宪,法也。隍,城之沟也。《文选》,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纳之于隍。兴,念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旄彦,
      《礼记‧缁衣篇》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以谕君之诏也。《春秋汉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黄耳金铉。郑玄云,金铉,谕明道能举君之官职也,以谕台相。《文选‧石阙铭》曰,折简而禽庐九。张铣注曰,折简,谓策书。《诗》曰,髦士攸宜。《尔雅》曰,美士为彦。言天子降诏词于台相,挥折简在于髦彦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
      《诗‧我将篇》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萧、贾遗文,谓汉萧何,晋贾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讨源,自枝穷叶,
      《文选》陆士衡《文赋》曰,或以枝而振叶,或沿波而讨源。言《律疏》无不尽义。
      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甄,明也。表,显也。裁,制也。《书‧大禹谟》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言明显宽大之恩,制成简久之法。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荀子‧礼论篇》曰,礼之于正国也,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权衡诚悬,则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则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诈伪。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高祖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前汉,萧何为相,死,曹参代之,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人以宁一。
    3. [三〕 而往往概见 下“往”原脱,据文化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
    4. [四〕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前主所是著为律”与“后主所是疏为令”原误倒,据文化本乙正,与《史记‧酷吏列传》合。
    5. [五〕 大理当其死坐 “大”原讹“夫”,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改。
    6. [六〕笞刑五 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义》“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7. [七〕髡钳为城奴令舂 按:《汉书‧刑法志》云“髡钳为城旦舂”,城旦舂为汉律刑名,此作“奴”者,盖唐人避睿宗讳改。又,岱本、《宋刑统》作“髡钳为城旦令舂”,是又后人回改耳。
    8. [八〕酌于旧章 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残卷》(以下简称《伯三五九三》)作“酌于旧典”。
    9.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 按:自此七字至“案丧服制为夫曾”原为一页,张元济《跋》(以下简称张《跋》)称“是叶虽属补配”,则此页为别本可知也。
    10. [一0〕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原“叛”下脱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谓谋背国从伪”,与全书体例不合,据敦煌写本《Дx1916、3116、3155名例律残卷》(以下简称《Дx1916、3116、3155》)、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移正。
    11. [一一〕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原“逆”下脱小注,据敦煌写本《Дx1916、3116、3155》,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补。
    12. [一二〕枭镜其心 “镜”原避宋讳改作“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回改。
    13. [一三〕爱敬同尽 “敬”原避宋讳改作“慕”,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回改。
    14. [一四〕故曰恶逆 “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双行小字“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皆宋刻所增,今删除。
    15.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 “母”下原衍“者”字,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并参敦煌写本《Дx1916、3116、3155》删。
    16. [一六〕所从亡则已 “亡”下原有“者”字。按:《礼记‧丧服小记》云“所从亡则已”,“者”字衍,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删。
    17. [一七〕支解人 “支”上原衍“及”字,据敦煌写本《Дx1916、3116、3155》,并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删。下同。
    18. [一八〕乃传畜 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作“乃传畜之”。
    19. [一九〕大祀者 “祀”原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20. [二0〕以其饮食而忠养之 “忠”原作“敬”,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礼记‧内则》即作“忠”。
    21. [二一〕奏丝竹匏磬埙篪 “丝竹”原误作小字并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正。
    22. [二二〕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 按:此引令文恐误。《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令文亦同。
    23. [二三〕及与和者 “者”原脱,据文化本补。按:本条律注即作“及与和者”。
    24. [二四〕谓有大才艺 “艺”原作“业”,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卷“八议”疏文云“或多才多艺”,可证作“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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