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九 唐会要 卷九十
闭籴 和籴 食実封数 縁封雑记 内外官禄
卷九十一 

    闭籴开元二年闰二月十八日敕。年岁不稔。有无须通。所在州县。不得闭籴。各令当处长吏检校。

      上元元年九月敕。先缘诸道闭籴。频有处分。如闻所在米粟。尚未流通。宜令诸节度观察使。各将管内捉搦。不得辄令闭籴。

      大历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后。所在一切不得闭籴。及隔绝榷税。

      贞元九年正月诏。诸州府不得辄有闭籴。

      太和三年九月敕。河南河北诸道。频年水患。重加兵役。农耕多废。粒食未丰。比令使臣分路赈恤。冀其有济。得接秋成。今诸道谷尚未减贱。而徐泗管内。又遭水潦。如闻江淮诸郡。所在丰稔。困于甚贱。不但伤农。州县长吏。苟思自便。潜设条约。不令出界。虽无明榜。以避诏条。而商旅不通。米价悬异。致令水旱之处。种植无资。宜令御史台拣择御史一人。于河南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价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潜有约勒。不必更待文榜为验。便具事状。及本界刺史县令观察判官名衔闻奏。河南通商之后。淮南诸郡。米价渐起。展转连接之处。直至江西湖南荆襄以东。并须约勒。依此举勘闻奏。仍各委观察使审详前后敕条。与御史相知。切加访察。不得稍有容隐。

      咸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奏。今后如有所在闻闭籴者。长吏必加贬降。本判官录事参军并停见任。书下考。仍勒州县各以版榜写录此条。悬示百姓。每道委观察判官。每州委录事参军勾当。逐月具申闭籴事由申台。从之。

      和籴证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县军司府官等。不得辄取和籴物。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

      兴元元年闰十月诏。江淮之间。连岁丰稔。迫于供赋。颇亦伤农。收其有馀。济彼不足。宜令度支于淮南浙江东西道加价和籴三五十万石。差官般运。于诸处减价出籴。贵从权便。以利于民。

      贞元二年九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华。陕。虢。晋。绛。鄜。坊。丹。延等州府。夏秋两税青苗等钱物。悉折籴粟麦。所在储积。以备军食。京兆府兼给钱收籴。每斗于时估外。更加钱纳于太仓。诏可之。

      其年十一月。度支奏。请于京兆府折明年夏税钱二十二万四千贯文。又请度支给钱。添成四十万贯。令京兆府今年内收籴粟麦五十万石。以备军仓。诏从之。

      四年八月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后贮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仓。并差御史分路访察。有违敕文。令长以下。当重科贬。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于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莫不欢忻乐输焉。  元和七年七月。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奏。今冬诸州和籴贮粟。泽潞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以今秋丰稔。必资蓄备。其泽潞易定郑滑河阳。委本道差判官和籴。各于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劝农。国有常备。从之。

      长庆元年二月敕。春农方兴。种植是切。其京北京西和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边储无备。请置和籴使。经年无效。徒扰边民。故罢之。

      四年八月。诏于关内及关外。折籴和籴粟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歉。其和籴价。以户部钱充。收贮。寻常不得支用。

      宝历元年八月。敕以两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万斛。以备灾沴。  大中六年五月敕。自收关陇。便讨党项。边境生民。皆失活业。连属艰食。遂不宁居。兼军储未得殷丰。切在多方赡助。今年京畿及西北边。稍似时熟。即京畿人家。竞搬运斛入城。收为蓄积。致使边塞粟麦。依前踊贵。兼省司和籴。亦颇艰难。其弊至深。须有厘革。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一切禁断。不得令入京畿两界。

      其年六月敕。近断京兆斛入京。如闻百姓多端以麦造?入城货易。所费亦多。切宜所在严加觉察。不得容许。  食实封数旧例。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皆以课户先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供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下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安国相王。太平公主。各一万户。神龙元年十一月六日敕。安乐公主四千户。长宁公主三千五百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卫王温王各二千五百户。同上月敕。  宁王宪。薛王业。庆王潭。忠王亨。棣王洽。鄂王清。各二千户。开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敕。

      荣王琬以下。各三千户。开元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敕。

      楚王豫。一千户。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敕。

      雍王适。二千户。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郭子仪。二千户。大历十四年闰五月十五日敕。

      浑瑊。一千八百户。检年月未获。

      裴寂。一千五百户。贞观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  荆王元景。二千五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三思。一千五百户。神龙元年正月五日敕。

      李光弼一千五百户。广德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仆固怀恩。一千五百户。同上月日敕。

      长孙无忌。王君廓。尉迟敬德。房元龄。杜如晦。各一千三百户。并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至永徽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房元龄所封。不须依例减降。  新都。宜城。定安公主。各一千三百户。并神龙元年十月三日敕。

      长孙顺德。柴绍。罗艺。赵郡王孝恭。各一千二百户。同上敕。

      王武俊。一千二百户。检敕未获。

      刘宏基。一千一百户。显庆元年敕。

      李𪟝。一千一百户。总章元年十二月敕。  韩游瑰。一千一百户。检敕未获。

      侯君集。张公谨。刘师立。各一千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武士?。一千户。显庆四年七月敕。

      武攸暨。一千户。神龙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宣城公主。一千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薛崇简。一千户。唐隆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敕。

      邠王守礼。一千户。唐隆元年七月四日敕。

      永穆公主。一千户。开元十年敕。  乐安王瑗。一千户。开元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敕。

      高都公主以上。各一千户。开元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鱼朝恩。一千户。大历五年三月敕。

      田承嗣。一千户。大历八年二月三日敕。

      高士廉。九百户。段志元。九百户。贞观元年敕。

      魏徵。九百户。贞观十七年正月敕。

      李晟。李元谏。各九百户。检敕未获。

      李湛。八百户。神龙元年正月十八日敕。

      李辅国。八百户。宝应元年三月三日敕。

      宇文士及。秦叔宝。程知节。各七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李多祚。敬晖。桓彦范。张柬之。崔元𬀩。并七百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姜皎。七百户。先天二年七月十八日敕。

      刘幽求。七百户。先天二年八月十一日敕。

      马燧。七百户。唐朝臣。五百五十户。检敕未获。

      安兴贵。安修仁。唐俭。窦轨。屈突通。萧瑀。封德彝。刘义节。各六百户。武德九年十月八日敕。

      温嘉顺。六百户。检敕未获。

      魏元忠。五百五十户。神龙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李靖。五百户。贞观四年八月敕。永徽二年十月九日诏。李靖所食封。不须减。

      段秀实。五百户。李抱真。五百户。兴元二年二月敕。

      陈仙奇。五百户。贞元二年四月敕。以杀李希烈功也。

      李诉。五百户。元和十二年十一月敕。

      刘悟。五百户。元和十四年二月敕。以杀李师道功也。

      田宏正。三百户。张子良。田少卿。李奉仙。各一百五十户。元和二年十一月敕。以擒李锜功也。

      史奉敬。五十户。长庆元年二月敕。以破吐蕃功也。

      缘封杂记贞观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诸王并宜食一千户封。霍王元轨常使国令征封。令自请依诸国赋。贸易取利。元轨曰。汝为国令。当正吾失。反说吾以利耶。

      神龙二年七月十四日制。功臣段志元。屈突通。萧瑀。李靖。秦叔宝。长孙顺德。刘宏基。宇文士及。钱九陇。程知节。庞卿恽。窦悰。苑君璋。李子和。张平高。张公谨。梁恪仁。安修仁。秦行师。独孤卿云。苏定方。李安远。郑仁泰。杜君绰。李孟尝等二十五家。所食实封。并依旧给。

      其年十一月一日敕。皇太子在藩府日。所食卫府封物。每年便纳东宫。给事中卢灿驳奏曰。伏以皇太子处继明之重。当主鬯之尊。岁时限用。自可有司供拟。又据周礼。诸司应财器。岁终则会。唯王及太子不会。此则储蓄之费。咸与王同。今与列国诸侯齐衡食封。岂所谓宪章古昔。垂法将来者也。上纳其言。十一月五日敕停。  景龙二年九月敕。诸色应食实封。一定以后。不得辄有移改。三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馀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十一月。河南巡院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曰。臣闻分圭列土。各有方位。通邑大都。不以封锡。前猷未远。古义亦深。自顷命侯。稍殊旧式。莫居墝瘠。专择雄奥。徐州贡土。方色已乖。寝邱辞封。让德不嗣。且滑州者。国之近甸。密迩帝畿。地出缣纨。人多趋附。所以列县惟七。分封有五。王赋少于侯租。入家倍于输国。求诸既往。实所未闻。每科封丁。有甚征艺。因而失业。莫返其居。此土风俗。逃者旧少。顷日波散。良缘封多。伏愿稍减封户。散配馀州。下息疲甿。上尊古制。则公侯不失于采地。流民得还于故乡。诸州封户。亦望准此。又征封使者。往来相继。既劳传驿。甚扰公私。请附租庸。每年送纳。望停封使。以静下人。仍编入新格。庶为永例。又闻五等崇荣。百王盛典。自非荆茅懿戚。寇邓鸿勋。无以誓彼山河。酬其爵土。近者封建。颇缘恩泽。功无横草。人已分茅。遂使沃壤名藩。多入侯国。邑收家税。半于天府。经费不足。盖亦有由。窃见武德之初。建侯故事。于时天室新定。王业开创。佐命如云。谋臣如雨。然而封者。不过十数人。今礼乐承平。邦家继世。有象贤旧德之裔。无野战攻城之勤。至于命封。不合全广。论功谢于前业。食邑多于往时。既减边储。实亏国用。伏惟酌宗周之前训。咨武德之旧章。地匪宗盟。勋殊社稷。不宜加于实邑。自可宠以虚名。如此则庶绩其凝。彝伦攸叙。臣忝当廉问。备采风谣。见此不安。岂敢自默。知必被封家所疾。顾尝以报国为心。乞择愚言。访诸朝宰。秋毫有益。夕死无忧。兵部尚书韦嗣立上疏曰。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闻户部云。用六十馀万丁。一丁两疋。计一百二十万疋以上。臣顷在太府。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以来。比诸封家。所入全少。臣闻自古封茅土。列山河。皆须业著经纶。功申草昧。然后配宗庙之享。承带砺之恩。往者皇运之初。功臣共定天下。当食封才祇三二十家。今以恩泽受封。至百十四家以上。国家租赋。大半私门。私门资用有馀。国家支计不足。有馀则或致奢僭。不足则坐致忧危。制国之方。岂谓为得。封户之物。诸家是征。或是官典。或是奴仆。多挟势骋威。凌蔑州县。凡是封户。不胜侵渔。若户不满丁。物送太府。封家但于右藏请受。不得辄自征催。则不免侵渔。人冀苏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安国相王。镇国太平公主。宜各食一州全封。其州公主自简。

      太极元年正月制。皇太子妃王氏。预闻秘策。潜图义举。父仁皎食实封三百户。

      开元三年五月敕。封家总合送入京。其中有别敕许人就领者。待州征足。然后一时分付。征未足闻。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举放。违者禁身闻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宰臣奏对。诸国请自始封至曾孙者。其封户三分减一。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中书门下。宜共食实封三百户。自我礼贤。为百世法。其年。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户。初。永穆等各分五百户。左右以为太薄。上曰。百姓租赋者。非吾有也。斯皆宗庙社稷。苍生是为尔。边隅战士。出万死不顾一生。所赏赐才不过一二十疋。此辈何功于人。顿食厚封。约之使知俭啬。不亦可乎。左右以长公主皆二千户。请与比。上曰。吾尝读后汉书。见明帝曰。朕子不敢望先帝。车服皆下之。未尝不废卷叹息。汝柰何欲令此辈望长公主乎。左右不敢复言。至是。公主等车服殆不给。故加焉。自后公主皆封一千户。遂成其例。至乾元元年三月一日。诸公主宜各给五百户。郡主县主据元赐户数三分各给二分并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给。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请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馀食封家。不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检校分付。使给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孙应承袭者。除丧后十分减二。仍具所食户数奏闻。无后者。百日后除。诸名山大川及畿内县。并不封。

      天宝六载三月六日。户部奏。诸道请食封人。准长行旨。三百户已下。户部给符就州请受。三百户已上。附庸使送两京太府寺赐坊给付者。今缘就州请受。有损于人。今三百户以下。尚许彼请。公私之间。未免侵扰。望一切送至两京。就此给付。即公私省便。侵损无由。又准户部式节文。诸食封人身殁以后。所得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孙即不在分限。其封总入承嫡房。一依上法为分者。若如此。则元孙诸物。比于嫡男。计数之间。多校数倍。举轻明重。理实未通。望请至元孙以下。准元孙直下一房。许依令式。馀并请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争竞永息。勋庸无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后。子孙袭实封。宜减半。永为常式。至三月十八日敕。应请封家。三分给二分。待兵革稍宁。即当全给。

      大历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诸公主封物。公主薨后。三年不须停。

      兴元元年正月敕。诸军诸道诸使应付奉天及进收京城将士等。或百战摧敌。或万里勤王。捍国全城。驱除大憝。济危难者其节著。复社稷者其业荣。我图尔功。特加彝典。锡名酬赋。永世无穷。宜并赐名奉天定难功臣。其有食实封者。子孙相继。世世不绝。

      贞元二年五月。故尚父汾阳王子仪。实封二千户。宜准式减半。馀以分袭。暧可袭代国公。通前袭三百户。晞可袭二百五十户。曙可袭二百五十户。?可袭二百二十五户。

      七年三月。户部奏。伏以周汉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夺国。即明赏罚。方申沮劝。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实封。准法合除。比来因循。兼不申举。自今以后。应实封人。或人缘罪犯。其尚书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请令并标实封户数。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户部。以为凭据。其犯徒罪。三分望夺一分。流罪夺一半。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并以本犯条论。不在减赎之限。其奉特敕贬谪。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者。伏请准流罪夺一半。敕旨。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诸公主每年各给封物七百端疋屯。依旧例。春秋两限支给。诸郡主每季各赐钱一百贯文。县主每季各赐钱七十贯文。

      八年八月。户部奏。准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比来食实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后。子孙目申请传袭。伏请自今以后。并今日以前。应食实封人。并一年内。准式具合袭子孙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于本贯陈牒。如无本贯。即于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袭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请立以次合袭人。仍具家口陈牒。请附籍帐。本贯勘责当家及亲近。如实是嫡长。即与责保。准式附贯。然后申省。到后即取文武职事三品正员一人充保。敕旨。宜依。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敕。应食实封。其节度使宜令百户给八百端疋。若是绢。兼给绵六百两。伏以食封本因赏功。封之多少。视功之厚薄。不以官位散要。别置等差。其节度使兼宰相。准贞元二十年以前旧例处分。从之。

      元和五年六月。户部侍郎判度支李夷简奏。应给食实封官。自贞元十三年以后。节度使宰相。每百户给八百端疋。若是绢。更给绵六百两。节度使不兼宰相。每百户给四百端疋。军使及金吾诸卫将军大将军。每百户给三百五十端疋。

      内外官禄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并每年给。

      贞观二年二月二十日诏。官人得上考。给一季禄。至三年正月十一日。官得上下考。亦给。其年六月诏官人出使。皆廪其妻子。至十二月诏。外官新任。多有匮乏。准品计日给粮。

      八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表曰。仕以应务。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犹未得禄。既离乡井。理必贫煎。但妻子之恋。贤知犹累其怀。饥寒之切。夷惠罕全其行。为政之道。期于易从。若不恤其匮乏。唯欲励其清俭。凡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岁出。𬨎轩继轨。不能肃其侵渔。何以求其政术。今户口渐殷。廪仓已实。斟量给禄。使得养亲。然后督以严科。责其报效。则庶官毕力。物议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诏。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待者。宜准致仕人例。给半禄。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诸内外官禄料赐会。二事已上。皆据上日给。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禄料并考第。一事已上。并不在与限。如别敕应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若新授外仍直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旧人应替。先别敕定名。充使未回。两应给而无正课料者。以当处官料充。职田据新人上日为断。不别给旧人。因使应别给者。经一季虽未了。不在给限。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旧人无犯。不在停限。

      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准式。亲王带京官。外任官。副大将军。副使。知军。及正事京官兼内外官知政事。据文合兼给者。馀并从一处给。任逐稳便。

      十四载八月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员官。既亲于职务。可谓勤心。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为率。加二分。其同正员官。加一分。仍永为常式。

      至德二载四月敕。天下郡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并量给一半。事平之后。当续支还。

      贞元七年十二月敕。郡主婿授检校四品京官。户部每月给料钱三十贯文。度支给禄粟一百二十石。县主婿检校五品京官。户部每月给料钱一十贯文。度支给禄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秦州刺史禄粟。每月给五十一石。原州威州刺史禄粟。每月各给四十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