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清政府《钦定藏内善后章程 喇嘛转世办法
(已废止)
制定机关:蒙藏委员会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2月10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日蒙藏委员会会令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六十二规一五○五号函核准暂停适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会参法字第0930000312号令废止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据管理喇嘛寺庙条例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之。

    第 二 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均准寻认呼毕勒罕,其向不转世之喇嘛圆寂后,均不准寻认呼毕勒罕。

    第 三 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之同年龄幼童二人以上,以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

    第 四 条 前条寻认之呼毕勒罕候补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内省,由蒙藏委员会令行该会驻平办事处处长,与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北平雍和宫札萨克喇嘛缮写名签,入于雍和宫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内者,由蒙藏委员会咨行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缮写名签,入于拉萨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呼毕勒罕候补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内寻获者,同时又有在西藏境内寻获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签地点,均由蒙藏委员会临时呈请核定。 前项掣签时,如达赖喇嘛未经转世,应由驻藏办事处长官会同班禅额尔德尼,或护理达赖喇嘛印务人员行之,关于掣签之仪注,依照向来惯例办理之。

    第 五 条 依照前条规定掣定之一人,即为某某喇嘛之呼毕勒罕,由掣定人员报请蒙藏委员会查核转呈备案,并咨行该管长官转饬知照。

    第 六 条 前条所称某芋喇嘛之呼毕勒罕,应依照左列手续将呼毕勒罕字样裁撤,始为次辈某某喇嘛。

    一、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掣定后,由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呈请中央派大员前往照料坐床,即于坐床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
    二、章嘉呼图克图,噶勒丹锡埒图呼图克图,敏珠尔呼图克图,济咙呼图克图,那木喀呼图克图,阿嘉呼图克图,喇果呼图克图,察罕达尔汉呼图克图及其他驻卜吙各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掣定后,均于各该喇嘛到京觐见国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
    三、驻扎蒙藏等处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之呼毕勒罕掣定后,非俟各该喇嘛年至十八岁,经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或盟长查明属实,报请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后,不得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

    第 七 条 凡呼毕勒罕候补人,禁止在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亲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现任长官之家属内寻认。

    第 八 条 指认青海察罕诺们汗之候补之,应就其属下人等众情悦服者指认之。不受前条之限制。

    第 九 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圆寂时,其印信由该各地方长官咨报蒙藏委员会呈请派员护理,俟由中央特派大员会同该管地方长官照料坐床之日,呈明移授。

    第 十 条 各呼图克图喇嘛等得有封号者,圆寂时,其印信交由该呼图克图喇嘛等之商卓特巴,于本庙内敬谨尊藏,如未设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该呼图克图喇嘛等徒众中之达喇嘛,于本庙内敬谨尊藏,俟其转世裁撤呼毕勒罕之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咨报蒙藏委员呈明移授。

    第 十一 条 喇嘛转世后,应换给印册者,由蒙藏委员会参照旧例,呈明办理。

    第 十二 条 凡转世喇嘛,其前辈所得中央特给物品,除旧例可以使用者外,其馀非经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后,不准擅用。

    第 十三 条 本办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