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_(2007年) 中华文库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7年9月18日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6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11年)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