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3月25日
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