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已于2016年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8〕44号
1988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

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解决当前烟酒价格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价格改革,运用价值规律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引导消费,节约粮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放开十三种名烟和十三种名酒价格,同时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和粮食酿酒的价格。为做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烟酒价格改革是人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市、县长要亲自抓,要组织物价、工业、商业、财税、烟草专卖、工商管理以及宣传等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烟酒价格改革方案和有关提价收入分配的具体规定,确保烟酒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在烟酒提价期间,严格禁止各部门、各地区乘机“搭车”涨价,违者从严查处。

三、为了防止烟酒提价期间可能发生的抢购现象,要向群众明确宣布,今年下半年国务院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包括某些重要商品的货源准备),一旦出现市场波动,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宣传解释,同时要增加商品供应,不许惜售。对扰乱市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要做好提价前的保密工作,对泄露价格机密或套购、抢购烟酒的,要给予法纪制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的宣传提纲》,结合当地情况,按照统一规定的日期,向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街道干部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烟酒价格改革的意义,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的方案和具体出台日期,由国家物价局另行通知。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