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2006年9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