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7〕13号
2007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

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附 件 1 修 正 案 的 批 复

国函〔2007〕1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于2006年11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首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

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

(中 译 本)
对伦敦公约议定书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仅可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考虑倾倒:

  (1)处置位于海床下的地质构造中;并且

  (2)被考虑倾倒物中包含绝对数量的二氧化碳。其中可含有原始材料伴生的和捕获及封存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并且

  (3)没有为处置的目的增加其他废物或其他物质。

  在第3款,将“1.7”替换为“1.8”,以符合新增加的1.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