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国发〔1988〕73号 1988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
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国发〔1988〕73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市场价格尚未完全稳住,一些商品的价格涨势未减,各地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强物价管理,整顿市场秩序,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确保明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稳定市场粮价。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的价格一律不动。大中城市要由市长负责,增加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菜蓝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实行计划价格,不能放开。北方大城市冬储菜的零售价格,今年一般不提高。现已对猪肉定量供应的大城市,定量供应部分不准涨价。要进一步搞好大中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管理和指导。
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棉纱、涤棉纱、棉布、涤棉布、食盐、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卫生纸、火柴等工业品,要安排好生产和供应,不能断档脱销。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国家物价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整顿,严格管理。有些商品的价格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决制止农用生产资料乱涨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以前,对实行专营的化肥、农药、农膜核定综合零售价格,公布执行。在春耕之前,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严禁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三、严格执行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的最高限价。凡超过最高限价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以及经济特区,都不得例外。对石油、铜、铝、紧俏钢材等实行统一经营,严禁倒卖。国家物价局应尽快会同主管部门向大型企业派驻物价督察员,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可由地方审批临时价格的规定,暂停执行。
四、对已经开放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也要进行管理和引导。大中城市应选择一批比较重要的品种,最迟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实行工商企业提价申报制度。对企业申报的提价要求,物价部门可根据控制物价水平的需要,制止提价或推迟提价。
五、整顿流通领域的价格,取缔中间盘剥。重点是整顿经营批发业务的各类公司。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的紧俏工业品和耐用消费品规定合理的流通环节,核定合理的进销差率、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自销)都要执行。零售商店包括个体摊贩,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工业品在同一城市市区,批发不得超过一道环节,零售单位不得按零售价进货再加价销售。为制止商品旅游,易地涨价,同一商品不得对当地和外地实行两种价格。
六、整顿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明年不得提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某些医院、学校等单位乱收费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检查, 切实纠正,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明年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严肃物价法纪。国家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调价范围、幅度和时间执行。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擅自调价或变相提价。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权限明年不得继续下放,放开价格的品种范围也不得扩大。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执行情况,国家物价局要负责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如有越权擅自涨价,或以变通为名擅自涨价的,要在文到后一个月内清理纠正,并向国家物价局作出报告。有些地方自行规定的“价格特区”、“价格特厂”、“价格特店”等,要立即取消。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主管商品的价格,除了国务院决定调价的之外,一律不许变动,不得自行发涨价文件。
八、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物价检查。要重点查处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转手倒卖、哄抬物价和乱涨价行为。要充分发挥专业物价检查队伍的骨干作用,同时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种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对物价和收费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违者要从严惩处,决不让其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报道,扩大宣传,以儆效尤。
九、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要明显低于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为实现这个目标,共同分担责任,并作为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控制明年物价,必须从现在起就采取措施。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的决定,延续到明年市场基本平稳以前,各地必须坚决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迅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