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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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保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