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批复
国函〔1997〕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2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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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请示》(云政发〔1996〕17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玉溪地区和县级玉溪市,设立地级玉溪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塔区红塔路。

      二、玉溪市新设红塔区,以原县级玉溪市的行政区域为红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塔路。

      三、玉溪市辖原玉溪地区的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塔区。

      玉溪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