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国函〔1996〕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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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请示》(川府发〔1996〕1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屏区中心街142号。
二、宜宾市设立翠屏区,以原县级宜宾市的行政区域为翠屏区的行政区域,翠屏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9号。
三、宜宾市辖原宜宾地区的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和新设立的翠屏区。
宜宾市的各类机构,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和精简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