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 国函〔2000〕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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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请示》(川府〔199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二、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三、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巴中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