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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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三、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眉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