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国函〔20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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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请示》(川府〔19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政区域为雁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雁江镇。
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省直辖。
资阳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