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_(2021年)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06号 2021年10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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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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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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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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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16.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 |
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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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33.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
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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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允许北京市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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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允许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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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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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16.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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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8.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