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批复
国函〔2021〕121号
2021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
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批复
国函〔2021〕12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报告》收悉。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一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三名国家安全技术顾问。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担任;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

二、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的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职责是:协助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国家安全技术顾问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项以及本批复的要求,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国务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