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