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阜阳地区设立地级阜阳市的批复
国函〔19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月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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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的请示》(皖政秘〔1994〕155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颍州区清河路。

      二、设立阜阳市颍州区,区人民政府驻颍南大道。颍州区辖鼓楼、颍西、清河3个街道办事处和王店、程集、西湖、九龙、三十里铺、马寨6个乡镇。

      三、设立阜阳市颍东区,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颍东区辖河东、向阳、新华3个街道办事处和插花、枣庄、老庙、口孜、袁寨、冉庙、正午、杨楼、王古同9个乡镇。

      四、设立阜阳市颍泉区,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颍泉区辖中市、泉颍、周棚3个街道办事处和伍明、宁老庄、闻集、行流、苏屯、姜堂、邵营、苏集8个乡镇。

      五、将原阜阳地区管辖的蒙城、涡阳、太和、利辛、颍上、阜南、临泉7县划归阜阳市管辖;原阜阳地区管辖的亳州、界首2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六、阜阳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