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汕头市设立河浦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汕头市设立河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4月25日 |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潮阳市河浦镇划入汕头市改设为市辖区的请示》(粤府〔1994〕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潮阳市的河浦镇划归汕头市。
二、汕头市设立河浦区(县级),以原河浦镇的行政区域为河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岐。
三、河浦区不作为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汕头市设立河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4月25日 |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潮阳市河浦镇划入汕头市改设为市辖区的请示》(粤府〔1994〕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潮阳市的河浦镇划归汕头市。
二、汕头市设立河浦区(县级),以原河浦镇的行政区域为河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岐。
三、河浦区不作为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