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_(2004年)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9月15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三、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四、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五、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六、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七、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