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6〕46号
2006年6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6〕4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修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证监发〔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