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1号
2022年7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2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枣庄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鲁政呈〔2022〕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枣庄市以创新引领乡村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农业资源价值实现不充分、乡村发展要素集聚能力不足等问题,集成应用智慧农业、生态循环、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施农业基础能力提升、城乡经济新动能培育、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生态建设提速和科技创新支撑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同类地区乡村可持续发展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枣庄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山东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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