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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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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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