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设立上栗县、芦溪县的批复
国函〔1997〕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1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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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撤区设县的请示》(赣府文〔1997〕3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设立上栗县,以原上栗区的行政区域为上栗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上栗镇。

      二、同意撤销萍乡市芦溪区,设立芦溪县,以原芦溪区的行政区域为芦溪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芦溪镇。

      上栗县、芦溪县由萍乡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