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_(2015年)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5〕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7月23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县撤县设区的请示》(赣府文〔2015〕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新建县,设立南昌市新建区,以原新建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建区的新政区域,新建区人民政府驻长堎镇新建大道23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