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国函〔1997〕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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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沧州市郊区的请示》(冀政〔1997〕58号)收悉。同意撤销沧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国函〔1997〕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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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沧州市郊区的请示》(冀政〔1997〕58号)收悉。同意撤销沧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