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 国函〔1996〕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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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衡水地区组建地级衡水市的请示》(冀政〔1995〕4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衡水地区和县级衡水市,设立地级衡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桃城区新华路。
二、衡水市设立桃城区,以原县级衡水市的行政区域为桃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三、衡水市辖原衡水地区的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和新设立的桃城区。原衡水地区的深州市、冀州市由省直辖。
衡水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