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商丘地区设立地级商丘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商丘地区设立地级商丘市的批复 国函〔199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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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商丘市升格为地级市的请示》(豫政文〔1996〕21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商丘地区和县级商丘市、商丘县,设立地级商丘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梁园区凯旋中路。
二、商丘市设立梁园区和睢阳区。
梁园区:辖原县级商丘市的八八、向阳、东风3个街道和袁庄、叶庄、周庄、黑刘庄4个乡,原商丘县的双八、张阁、谢集3个镇和李庄、王楼、刘口、观堂、平台、周集、水池铺、孙福集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民主东路。
睢阳区:辖原商丘县的城关、郭村、李口、宋集4个镇和城北、路河、王坟、勒马、阎集、娄店、冯桥、高辛、坞墙、临河店、毛锢堆、包公庙1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商丘市辖原商丘地区的民权县、睢县、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和新设立的梁园区、睢阳区。原商丘地区的永城市由省直辖。
商丘市的机构应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