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函〔2001〕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2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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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