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
国函〔20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2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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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和余杭区的请示》(浙政发〔2000〕2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萧山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以原县级萧山市的行政区域为萧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

      二、撤销县级余杭市,设立杭州市余杭区,以原县级余杭市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临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