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国函〔199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3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9号
收录于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