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国函〔199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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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国函〔199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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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