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荆州地区、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批复
国函〔199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3号
收录于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荆州地区及沙市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165号)、《关于荆州地区及沙市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7号、鄂政发〔1994〕8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和江陵县,设立荆沙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沙市区北京路。

      二、荆沙市新设沙市区、荆州区和江陵区。

      沙市区辖原沙市市的解放路、崇文街、中山路、胜利街、朝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和立新、关沮、联合、罗场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北京路;

      荆州区辖原江陵县的荆州、川店、马山、李埠、弥市5个镇和纪南、八岭山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荆州镇;

      江陵区辖原江陵县的郝穴、观音垱、岑河、资市、滩桥、熊河、白马寺、沙岗、普济9个镇和马家寨、秦市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三、荆沙市辖原荆州地区的松滋县、公安县、监利县、京山县和新设立的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原荆州地区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