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函〔1994〕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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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117号)和《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