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地级娄底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地级娄底市的批复 国函〔199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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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娄底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6〕1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
二、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政区域为娄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青中街。
三、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垦区。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省直辖。
娄底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