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4〕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12月1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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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郴州地区设立郴州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3〕26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郴州地区、县级郴州市和郴县,设立郴州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湖区人民东路。

      二、郴州市新设北湖区和苏仙区。

      北湖区辖原郴州市的人民路、北湖、下湄桥3个街道办事处和郴江、市郊、安和3个乡,原郴县的华塘镇和鲁塘、同和、保和、小溪、南溪、芙蓉、大塘、月峰、永春、江口10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西路。

      苏仙区辖原郴州市的苏仙、南塔2个街道办事处和许家洞镇,原郴县的栖凤渡、白露塘、硚口、良田4个镇和五里牌、马头岭、塘溪、大奎上、坳上、廖家湾、岗脚、邓家塘、太坪、荷叶坪、廖王坪11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桔井路。

      三、郴州市辖原郴州地区的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和新设立的北湖区、苏仙区。原郴州地区的资兴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