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0号
2022年7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2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州市建设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湖州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浙政〔2022〕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州市以绿色创新引领生态资源富集型地区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以生态资源为支撑的绿色转型步伐不够快、支持高水平均衡发展的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集成应用绿色制造、生态资源增值利用、大数据、精准管控与决策支持等技术,实施创新能力提升、绿色产业升级、资源要素集约、人居环境优化、绿色生活推广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生态资源富集型地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湖州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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