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
国函〔199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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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南平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闽政〔1993〕综274号)及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平地区和县级南平市,设立地级南平市,市人民政府驻八一路。

      二、南平市新设延平区,以原县级南平市的行政区域为延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三、南平市辖原南平地区的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和新设的延平区。原南平地区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