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 国函〔199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5日 |
|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南平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闽政〔1993〕综274号)及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平地区和县级南平市,设立地级南平市,市人民政府驻八一路。
二、南平市新设延平区,以原县级南平市的行政区域为延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三、南平市辖原南平地区的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和新设的延平区。原南平地区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