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的批复 国函〔1996〕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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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闽政〔1995〕综7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龙岩地区和县级龙岩市,设立地级龙岩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新罗区。
二、龙岩市设立新罗区,以原县级龙岩市的行政区域为新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罗区中心东路45号。
三、龙岩市辖原龙岩地区的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和新设立的新罗区。原龙岩地区的漳平市由省直辖。
龙岩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