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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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莆田市设立秀屿县的请示》(闽政〔2000〕文323号)和《关于莆田市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2001〕文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莆田县。将原莆田县的常太、华亭、灵川、东海4个镇划归莆田市城厢区管辖,原莆田县的江口、梧塘、秋芦、白沙、新县、庄边6个镇和大洋乡划归莆田市涵江区管辖。
二、设立莆田市荔城区,将城厢区荔城街道的文献、凤山、长寿、英龙、梅峰5个居委会,城南乡的镇海、阔口、新溪、步云、埭里、古山6个村,城郊乡的长丰、七步、濠浦、南郊、莘郊、荔浦、陡门、张镇、西洙、东阳、拱辰、畅林12个村,以及原莆田县的西天尾、新度、黄石、北高4个镇划归荔城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县巷。
三、设立莆田市秀屿区,将原莆田县的笏石、东庄、忠门、东埔、湄洲、东峤、埭头、平海、南日9个镇和山亭、月塘2个乡划归秀屿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笏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