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5〕112号 2015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 |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西部〔2015〕13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印发。试验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最南端,是我国对中南半岛合作的重要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建设试验区是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步伐、完善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构建“一带一路”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推动中老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深化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维护边境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西南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机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深化投资贸易合作,发展外向型产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中老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联通我与中南半岛各国的综合性交通枢纽、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和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积极探索“多规合一”,优化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切实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对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