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74号 2004年9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